《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生效,对于只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司法解释,多数人不会去多思考,只是在申请执行时计算方式去适用,但是,仔细研究,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剖析一:新的司法解释保护了谁的利益?即立法目的是什么?
看解释内容好像有法理依据的,合同意思自治,民法基本法理。但是我们仔细一想好像又不尽然。
1、其实能够约定高额利息的基本上是借款合同为主,主要是民间准高利贷。普通老百姓之间的借贷关系一般不会约定利息或参照银行利息,该新解释之后,结果没有变化。
2、借贷合同在民事判决时,被执行人已经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原合同,法院也已经判决归还本金,合同已经终止,为什么还要按照合同约定利息予以支付?
3、借贷合同终止时,合同约定的高息不能认定为出借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不确定的预期收益,即使收回本金也不能确定马上按照该高息借出,这似乎又有些违背了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支持了不确定的预期收益。
剖析二:非借款合同的金钱给付责任,逾期滞纳金是否也适用利息支付的规定呢?我们是否也可以将其改为债务利息呢?违约金的支付,是否也可以按照利息进行约定?直接的违约金约定,执行时就只能按照一倍罚息执行了。
剖析三:该解释对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一次性通过判决进行了解决,与逾期交房违约金判决至实际交房为止,同出一辙。
剖析四: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额,迟延支付利息分开算的话,那一倍利息如何主张?我们是否需要在诉讼请求中直接主张要求支付银行一倍利息。以前的判决中没有判决一倍利息,我们都是在执行中按照双倍利息给予计算,未执行完的只能按照一倍执行了,现在这块矛盾如何去衔接,直接出现了矛盾。
最高院的这部司法解释,仔细研究后还是有不少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对我们做合同、做诉讼、了解立法趋势都是有很大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