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新俊律师亲办案例
对侵权案件谈判策略的几点个人体会
来源:葛新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8
浏览量:1731

对侵权案件谈判策略的几点个人体会

 

随着《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有了法律上的定性和更完善的解决方案。但现实生活中,依然有大量的侵权案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诸如交通事故里的受害人或家属、工伤案件里的劳动者或者家属,很多时候诉讼是最终方案,但未必是唯一方案。本律师对曾代理过的多起侵权案件谈判加以总结,在此就谈判协商解决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个人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谈判的前提——基本的法律定性和赔偿基础。

遭受侵权后,当事人往往会变得气愤、冲动,匆忙的作出一些决定,在事后冷静下来观察,这些决定往往是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如一起非机动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受伤者来自偏远的农村,事发之后家属担心没有足够的医疗费,找了一帮同乡向侵权人索要医疗费,侵权人垫付了医疗费后与当事人和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总计N万元,伤者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任何费用,此事到此终结,双方永无争议,由于受害人家属不熟悉法律规定,拿到垫付医疗费后便草草签字。之后,经历了长期的治疗,所获赔偿,尚不足支付后期医疗费。家属准备咨询和委托律师,律师告知其还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时,家属后悔不已,但因协议签订在先,为后续理赔设置的巨大的障碍。在这个案例中,伤者家属犯的错误从本质上说就是没有把握住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对于赔偿的基础缺乏专业的认识,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二、谈判的发起——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不可机械操作。

案件发生后,很多受侵权方都试图主动发起谈判。这当然可以理解,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盲目的发起谈判,缺乏充足的准备,往往会导致谈判初期利益受损,甚至影响整个谈判的进程。也有一些受害方,因为某种原因,怠于维权,迟迟不进行谈判,最终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甚至直接影响到后期的诉讼和执行。因此,律师建议: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全面分析,咨询律师,涉及其他专业的还要咨询其他专业人士,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然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果断决定是主动发起谈判还是冷静等待,以观后效。

三、谈判的参与人选定——能作出决定的人 专业的人。

确定谈判之后,由谁去参与谈判也是重中之重的因素。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一般最好是两类人参与为宜:第一,能作出决定的人。谈判的过程千变万化,有些需要当时拍板的,如果参与人没有拍板的权力或授权,需要回去请示、沟通,等请示、沟通之后再找对方,对方却由于种种原因又改变了原来的想法,导致谈判陷入僵局。所以,谈判要能作出决定的人参加。第二,专业的人。在谈判的过程中,往往对方会抛出一些专业的问题让本方回答,例如,本律师曾经参与过一起工伤案件的谈判,对方谈判代表直接问伤者家属赔偿项目是如何划分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伤者家属对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律概念浑然不知,而此时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在场,谈判后果可想而知。最终,本律师给对方详细讲解项目、金额及计算标准后,并表示本方已经作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对方根据本方的方案,经过权衡和商量,最终也作出让步,促成了该谈判的成功。当然,谈判的时间和地点也是谈判的重要因素,在此本文不作阐述。

四、对于侵权案件谈判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一味强硬。很多受害者本人或家属,在遭受侵权后情绪激动,对侵权单位或个人采取围攻、甚至殴打、谩骂,不同意本方的意见就以各种后果威胁。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这类行为越来越多的导致谈判失败,对方只同意按照法律途径解决。甚至,某些本方当事人由于过激行为,承担了其他的法律责任。例如,有受害者家属在对方赔偿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不允许对方离开,涉嫌了非法拘禁,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悔不已。

误区二:只有一个方案。很多受害者本人或家属,在谈判时不能做到灵活变通,认为自己提出的赔偿数额底线就是不可改变的,对方任何争辩都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连支付方式都只有一个方案,这种缺乏变通的谈判策略,往往会导致谈判在某个环节陷入僵局。

误区三:一味恳请,过于软弱。有些不熟悉法律的受害人或家属,认为和对方谈判,让对方赔偿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难的事情,因此,尽管制定了谈判底线,仍一味的恳求对方,不敢大胆提出合法的主张。这样也往往不利于谈判结果的促成。

五、律师介入对谈判的影响。

在当事人陈述清楚事实,并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之下,律师的介入对于谈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律师介入的优势在于,首先,有律师的介入,一般不会使谈判的大方向偏离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其次,律师丰富的实践经验会在关键时刻起到决定谈判走向的作用。再次,在形成谈判成果时,律师的参与会更好的完善合同条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个律师应该是对侵权业务比较熟悉和专业的。

谈判不是解决侵权纠纷的唯一途径,但如能很好的利用谈判,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以上是本律师对侵权业务谈判的几点粗浅认识,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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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新俊
  • 执业律所: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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