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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十二铜表法》的家长权
来源:叶泽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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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十二铜表法》的家长


[摘要]众所周知,法源于罗马,而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无疑是璀璨中的经典,是第一部成文的习惯法,标志着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物。本文选取十二表中的第四表进行浅析。

[关键字]家长权;终身;解放

一、背景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人权逐渐得到维护的今天,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借鉴过去是必不可缺的环节。无疑,作为法律中的经典,《十二铜表法》必然拥有其参考的意义,而其中的第四表则对今天家庭、社会的安稳具有促进作用,内容如下: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二、浅析

对于家长权,罗马人是颇为得意的,甚至是自诩为其特有的一项制度。实际上,罗马人的家长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罗马早期几乎是不受限制的。在罗马法私法领域内,“家父”权力凌驾于其他一切权力之上,甚至可以说“整个真正的罗马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1

从法律的内容上不难看出,法律将家庭成员的绝大部分权利置于家长一身,家长是一个家庭对内对外当之无愧的发言人,甚至拥有处分家庭成员生命权的权利,家长可以监禁、殴打、出卖甚至杀死家子,就算自己的子孙用今天的术语来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也不能例外,生杀大权一律掌握于家长之手。只有当家长三次出卖其子孙的,该子孙才得以脱离家长的支配。这在今天看来无疑是异常残酷无情践踏生命的行为,然而在当时,却为法律明文规定其合法。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当时的法律却反其道而行之。如果家庭中出现了畸形怪状的婴儿,应立刻将其杀死,这是今天所不能理解与容忍的恶法,对于一个无辜的刚出生的生命,何来的深仇大恨致其死亡,立法者又是以何立法依据制定此类法律条文。我甚至有个疑问:古罗马时期出生时候存活下来的人长大后是否都是俊男俏女?古罗马的立法者都是帅哥美女?家长在这种统治的生活下是否健康长寿,毕竟有那么多人服侍着?如果国家领导人不是家长的话是否任由其家长宰割?怎样才能做到将同一人卖出三次?

在婚姻状况上,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到了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得不说是罗马家庭法律中一个跨时代的进步。

在这里不得不赞赏一下古罗马法律中科学的推定,如第四表中的第五款: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当时社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相当的不认可,甚至是残酷的,这里暂且不论是非对错,针对父亲死亡,子女尚未出生的状况,法律将其时间推定为十个月是科学的、合乎情理的。笔者认为这是就算在今天看来也是一个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公平与民主,凸显出了罗马法律思想的先进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进步,家长的权力逐渐减弱,更是增加了一些家长的义务,社会需要更加合理的法律来进行调整,此时的罗马法律逐渐完备,成为世界法律发展进程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家长权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与其历史传统具有密切的联系。罗马的“家长权”是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重要权力组织形式。虽然随着父系氏族社会的解体而消亡,但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父系家长特权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及其特征,自然也会渗透到当时的法律之中,并在此后的社会生活中依然保留着它的独特性。【2

三、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当今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沿袭大陆法系的做法,当然结合中国的实际有所改动而大陆法系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所以中国的法律制度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家长权是家庭关系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家庭生活的有序运行及社会关系的稳定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在古代中国和罗马曾是家长权最为典型的两个国家在早期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上家长权的内容颇为相似,家属及整个家庭财产均处于家长权的支配之下,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广泛权力。而到了后期,因为社会背景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自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但即使到了若干年后今天,作为当时的西方璀璨,我们仍可从中学习其精华,补充我国法律的缺陷与不足,对于完善与建设我国民法体系有着深远的直接影响。

参考文献:

1】孟令战  刘永 . 简析罗马法中的家长权【J】 .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3期

【2】孟令战  刘永 . 简析罗马法中的家长权【J】 .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3期

注释:

家长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

这里指的是将同一个子女出卖达到三次,此子女才得以解脱父权控制,而非出卖不同个子女达到三次。

ƒ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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