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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来源: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量:567

                                                        和解协议书
甲方:刘*,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
乙方:王*,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
乙方代理人:张*,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系王*的母亲。
    赵*系乙方的公司领导,年  月  日  时左右,甲方与赵*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遂赵*带领乙方与甲方诸多人等发生聚众斗殴,斗殴双方多人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后甲方经伤情鉴定为重伤及轻伤。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十五万元整(小写150000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乙方支付赔偿费用以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并向受理本案的司法机关递交谅解书。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受理本案的司法机关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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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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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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