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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简析
来源:葛新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量:1603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简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经常有关于误工费项目的诉讼请求,有些特殊的案情中,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常常令当事人抑或律师感到困扰,下面结合司法实践谈谈本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什么是误工费?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我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伤害后,因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直接收入的减损。虽然误工损失是靠证据推演而得出的,但这里并不包含可能性收入的丧失,一般来说,这种直接收入是看得见的,是可以直接推导出来的。

二、误工费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误工费计算过程中的参数如何确定?

误工费的计算主要参照以上法律规定,但具体计算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待认定的问题。

首先是,误工时间,有时候受害人会提供一些辅助证据证明误工时间。在这里,要加以说明,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认可医疗机构的住院期间加上休息证明或鉴定机构对于误工期的鉴定结论。至于公司或家属的证明往往很难被采信。

其次是,收入证明。如果有固定工作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事发前3至6个月的工资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扣发工资证明。赔偿义务方往往会要求受害方出具纳税证明,以证明收入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纳税证明法院把握的尺度不一。本律师认为,如果收入证明不是异常偏高,一般不需要提交纳税证明。之前我处理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建筑公司的班组长,收入比较高,但建筑公司是包税的,也就是纳税证明上不能直接显示受害人缴纳了多少所得税,最终法院也认可了收入的真实性,予以支持。

四、哪些人无法主张误工费?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劳动法》规定,一般不予支持误工费。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可以视情况认定误工费。对于退休人员,如果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额外收入的,亦可以认定误工损失。

五、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通过处理诸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误工费,受害人应当逐步增强证据意识,关于误工收入,要做到证据充分、可信。关于误工时间,尽量让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及时出具证明的,或者误工时间不延续,无法准确计算的,最好通过鉴定机构进行误工期限的鉴定。这样获得法院采信和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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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新俊
  • 执业律所: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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