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瑶律师亲办案例
私人律师解读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来源:刘璐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浏览量:620

  基本案情:

张女士的丈夫王某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老板,他拥有这家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双方经济条件好了,但婚姻关系却亮起了红灯,两人的离婚纠纷已有时日。最近,王某与妻子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处理财产方面分歧很大。王某认为企业虽是婚后办的,但是自己和其他几位股东经过十几年拼搏做大做强的,与妻子无关,所以只同意均分现有的住房、车辆和存款。妻子张女士认为,自己虽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结婚这么多年,在家照看老小付出了很多,应该平分包括王某股权在内的全部夫妻财产。那么离婚时,配偶一方在公司里的股权能分吗?

私人律师解读:

本案并非个案,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股权的有几种形式: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份额的股份,不涉及第三人入股的夫妻公司。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作为股权,它是由私法性法律规范调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有的基本法律属性。就其内容而言主要表现为财产权,既然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就应当能够分割,且夫妻一方所持股权是能够量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法应予以分割。只是应当注意分割的形式,不能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款项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张女士可要求对王某目前在公司中600万元股权的收益进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防止过分强调财产来源,贡献大小。注意保护弱者,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私人律师提示,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时,在充分考虑法人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经济增长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多种形式地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配偶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应以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可经法院判决分割,判决一方持有股权并对另一方以评估折价方式进行经济补偿。由于离婚案件的财产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法院通常做法是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进行处理;或者法院对离婚问题和已经查明的其他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判决。或者可以不直接分割股权,通过折价补偿或者确定盈余分配两种方案处理:

l.折价补偿:考虑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割公司股权时。应限制股权的直接分割,而代之以保留一方股东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股权的约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这样一种折价补偿,应按何种价格折价,只能在公平的原则之上,由专业机构根据综合因素按照离婚时公司股权价值予以衡量,评估。

2.确定盈余分配:在一方股东权不变的前提下,而采取以企业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对方不对企业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统一性,不影响公司经营,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只是接受分红的一方在坐享利润的比例上,与承担较大风险的经营一方来说,比例应有所差别,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应当是有一定知名度和拥有一定利润的公司、企业。以防止一方借此方式抽逃资金或使公司无利润可分。

分割股权收益是个复杂问题,并不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那样简捷。股权价值也是动态的,其与对公司的出资额并不完全等同,会因审计评估时期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可能导致离婚补偿价款出现差异。因此,建议离婚当事人应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多与审判方、对方及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研究,尽快促成股权顺利转让,避免离婚久拖不决,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隐匿转移财产。

私人律师结合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及团队办理案件实际操作经验针对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做以下分析:

(一)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投资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上文已分析)

(二)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

私人律师认为对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处理,首先应解决的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还是按照婚姻法基本精神均等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份出资登记仅仅是对出资比例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的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不能认为夫妻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应均分。

夫妻公司股权分割主要有四种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然后一方在不愿共同经营公司时,再按《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非股东一方并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还要受《公司法》相关股权转让程序规定限制。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照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采取这种方式应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宜采用。

4、可将有限公司变成一个公司,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款。

(三)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合伙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此种形式股权分割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两种形式的分割方式进行。

(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除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股东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发生增值,其增值部分是否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家庭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归属于夫妻双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可将这一部分财产分给实际拥有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做并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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