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峻箫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来源:胡峻箫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7
浏览量:128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弟弟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人职责。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做了相关调查;在庭审中,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的发言。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对被告人某某作减轻处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我们知道,聚众斗殴罪主要针对的是黑社会性质的,以故意伤害对方或者称霸一方为目的,纠结多人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本案中,一方是酒后闹事的物流公司司机,另一方是饭店老板及其亲朋好友。双方发生纠纷打架,是属于普通群众之间的偶发斗殴,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从轻处理。
    被告人某某,被表叔叫来“帮忙”,鲁莽参加群殴,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但是性质并不严重。从他打人的后果来看,也是最轻的。我对照了一下双方的笔录,某某打的人应该是陈某。某某陈述他首先是打了对方的头一下,之后主要是打对方的肩和身体,而对方是拿了木棒和他对打的。在陈某的陈述中,他先是被对方打了一下头,之后就拿了木棒去追打对方,在问及伤情的时候,自述头、肩和腿上有伤,双方的陈述比较吻合。而根据公安部门的《情况说明》,陈某的伤在所有受伤人员中是最轻的。
    二、被告人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某某是在2011年5月15日第一次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的(见第二段第四行),同时,卷宗第54页的《讯问笔录》也印证了这一点,上面显示这是“第1次”讯问。但是在前一天晚上,即5月14日,当侦查员通知某某等人到场接受询问(见第一段倒数第一行)的时候,某某就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与经过(详见卷宗第51页至53页),其内容与以后多次《讯问笔录》中的内容是一致的,没有任何隐瞒与推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只是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不应定持械
    被告所使用的木棒是临时从绿化带中拔出来的,其本质并非属于凶器。对于使用非性质上的凶器如木棒、板凳、砖块等物件进行斗殴的行为是否属于“持械”,现在理论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应该从客观后果上去区分,从严把握。凡是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有“持械”情节,其他仅导致了轻微伤及以下后果的情形,则不应认定为“持械”,这样才能很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所以本案中临时抓了绿化带里撑树的木棒打架,在没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定持械是非常勉强的。即便非要定持械。也应该看到:木棒与铁棍、管制刀具、枪支等,在危险性上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一点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也确实如此,双方受伤的人员基本都是头皮外伤,并无其他严重后果。
    四、被告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非常好。
    被告人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不仅没有犯罪前科,而且曾见义勇为,协助当地警方抓过小偷。这次犯罪完全是出于一时冲动。而事后,在公安机关通知谈话、了解情况的时候,就第一时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悔罪态度非常好。
    五、被告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的立功,不仅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充分表明了他悔改的决心,表明了他的忏悔是真诚的、充分的,不是仅仅停留在思想上,而且已经落实到了行动中,我们认为这是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被告有家庭困难,急需照顾
    被告的“妻子”是一名孤儿,年仅17周岁,于8月9日,刚刚产下一名女婴,目前在家中无人照料,且无生活来源,暂靠某某打工的弟弟救济。这个可怜的女孩子从大肚子到独自产下女婴,已经四个月没有见到自己的“丈夫”了,她的精神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
    我想,一个好的判决,是可以改造一个人,教育一个人的,相反,一个不恰当的判决,可能会适得其反。我相信,刚刚过去的这四个月一定是某某人生中最痛苦的一段经历,他被从将他作为生命中唯一依靠的妻子身边带走,从挺着大肚子最最需要丈夫安慰照顾的妻子身边带走,这种“生离”的痛苦丝毫不逊于“死别”,作为他一时冲动,犯下斗殴罪行的惩罚,我想这四个月已经足够了。
    如果我们能给他一个宽大处理的结果,他一定会从内心感激政府,感激社会。我相信,经过这次教训,某某一定能够彻底改过自新,一定会好好遵纪守法,再不会鲁莽与冲动,现在的他已经足够后悔了。
相反,如果对他课以重刑,使他不能与妻儿团聚,就有可能把他从本来的忏悔推向憎恨,甚至是报复。
    同时,我们伤害的还有他无辜的妻子与女儿。他妻子现在每天都在紧张、焦虑合孤独、无助中渡过,整日以泪洗面,可谓是度日如年。他们的女儿还不满一个月,现在这个襁褓中婴儿的命运就掌握在我们的手中,我希望我们能够给他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
    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悔罪表现又特别突出。辩护人请求法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时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有利于彻底帮助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角度,从人性化司法的角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让他能早日回到社会改过自新!

辩护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  
胡峻箫律师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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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峻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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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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