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用虚假的文凭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知情后解除了与甲的合同。甲提起仲裁,A公司对仲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公司
被告:甲
诉讼请求:
1.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2.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
3.被告应返还原告 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向公司暂支的款项及借款共计28 500元(包括暂支的业务费10 000元、借款15 000元、暂支茶叶款2000元、以工作站房租押金名义暂支的1500元);
4.被告应返还原告租房款项 8190元;
5.被告应退还三个月的汽车保险费用697.75元
第一部分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
1.劳仲(2010)办字第1860、2188号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暂支单四份,旨在证明被告曾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向原告预支、预借过四笔款项,共计28 500元;
4.支付凭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已将2010年5月22日至11月21日的房租81 90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事后未提供租房合同;
5.购销合同二份、付款证明、现金支票存根及原告律师与需方经理笔录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曾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从中赚取差价;
6.被告向原告提交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大学教务处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
7.任职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曾经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故原告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2007年版的《员工手册》及被告签字的《认知确认书》,旨在证明原告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9.原告原华东业务部经理书写的情况说明的职务调动文件,旨在证明虽然在2008年8月知晓被告学历造假一事,但因职务调动原因其未向公司报告亦未进行处理;
10.汽车保险支付凭证,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为被告支付了2791元汽车保险费;
11.《聘用与奖惩制度》和2003版《员工手册》,旨在证明原告招聘业务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解除与甲的合同是否违法?
该问题的请求权基础为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五项。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那么要具体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部分
被告提供的证据
1.被告与马、潘的录音资料各一份,旨在证明原告早在2008年即已对被告学历造假一事进行了处理;
2.电费发票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所在工作站在2010年6月应缴电费为 182元,该款包含于被告在2010年5月31日向原告预支的1500元内;
3.支付凭证二份、出差旅费报告表一份、发票六份,旨在证明被告在2009年12月向原告暂支业务费 10000元后已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6922元。
对被告证据的质证。
第一份证据:首先,从形式上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其次,从内容上进行分析,该证据是否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该事实。
第三份证据:首先,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其次,内容上看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内部财会程序。
第三部分
结论:甲构成欺诈。A公司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