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转化型”抢劫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黄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量:5079

涉嫌“转化型”抢劫罪一案辩护词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黄涛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黄涛律师担任xxx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现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属于抢劫未遂,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属于一种法律拟制。

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从其具体的犯罪情节上分析,黄某某起初只是想盗窃一辆不上锁的旧电动车,而后在被车主发现并进行追捕的过程中,其慌乱中弃车而逃,且车主XXX已将电动车拿回家中,被害人没有遭受任何的经济损失,即黄某某未劫取任何的财物。同时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黄某某也未对任何人使用暴力,其只是害怕被打而下意识的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想保护自己而已,而后马上弃车逃跑,谈不上以暴力相威胁,而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本案中没有任何人受伤,哪怕是一丁点的皮外伤都没有。因此,黄某某在本案中未劫取任何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23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并未受到过任何的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处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心理才造成了今天的结果。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无翻供的表现,可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经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深的悔恨。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具体体现在:①从犯罪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起初只是想盗窃一辆没有上锁的旧电动车,一时糊涂心生贪念导致,其与那些着手直接使用暴力、实施抢劫行为的恶霸土匪们有着本质的区别;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被告人精心策划、准备的预谋犯罪,而是在闲逛中发现了一辆没有上锁的旧电动车而实施盗窃而已,其根本没有要对他人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的主观意愿,从被告人发现车主追上来后立即弃车而逃的情节也可看出被告人更没有要对他人使用暴力的主观意愿;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被告人发现车主追上来后立即弃车而逃,而不是强烈的主动追求盗窃而来的财物,其犯罪意志并不坚定,属于临时犯意。

4、本案的情节和后果不严重,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起初只是在闲逛中想盗窃一辆未上锁的旧电动车而已,整个过程中未对任何人使用暴力,其被车主追上后担心被打而下意识的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想保护自己而已,而后马上弃车逃跑,谈不上以暴力相威胁,而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本案中被害人没有遭受任何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任何人受伤,哪怕是一丁点的皮外伤都没有。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未劫取任何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其犯罪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极度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5、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为三年,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三、关于本案宣告刑的确定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宣告刑的减少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如下两点:

1、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7款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具体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没有遭受任何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任何人受伤,哪怕是一丁点的皮外伤都没有。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未劫取任何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这在抢劫罪中的危害结果而言是非常轻微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分析,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8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已当庭表示认罪,应当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四、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并未受到过任何的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处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心理才造成了今天的结果。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无翻供的表现,且被告人已当庭认罪,可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经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深的悔恨。再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法定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黄某某辩护人:黄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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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最终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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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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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涛
  • 执业律所:
    广西凯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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