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重大误区 ----律师说教系列之一
来源:王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9
浏览量:613

离婚协议重大误区

----律师说教系列之一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的重要性。但是您会签订《离婚协议书》吗?辽宁东亚律师事务大连王强律师从事律师多年后,决定做一总结,给有缘人以参考。

1:任何时候写的离婚协议书都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离婚后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其生效条件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离婚,如果当天没有办理离婚证,即便双方签了字,离婚协议书仍未生效,也不能在日后离婚时再证据使用

2、“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这类约定要谨慎。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双方往往加上“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这种约定有如下弊端:

(1)指向不明,引起纠纷。

(2)对于隐匿财产一方相对有利,遇到糊涂法官,将失去再次分割的机会。

建议只分割已知财产,未知的存疑不分。

3、“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更需谨慎。

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双方已知所有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而上述约定,是将已知作为了前提。

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胜诉的机会。

4、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无细致约定,后患无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还贷义务

(1)符合银行要求,可以减少还贷人。

(2)否则,就要约定如果被银行追偿后,后向另一方索要的方法和保障。

(3)涉及房屋需过户等的约定,更要明确权利义务,违约后果。

5、房子赠与孩子

赠与是在赠与完成后生效,法定条件才可撤销;房屋过户之前,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必需条件;公证《离婚协议书》,也仅仅加大其违约成本,不必然导致不能撤销。

6、可以增加补充协议

增加补充的协议其实已经不是离婚协议的补充,它已经脱离离婚这个事件,是一份单独的协议。

涉及财产的,那是赠与、买卖协议等;其过户税费已经正常收取。

对于孩子抚养费问题,那是孩子与父或母之间的协议,与另一方已经无关;

抚养权问题,那是抚养权变更协议。

7、 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岁

离婚时,抚养费约定是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双方可以约定将抚养费给付到18岁之后,例如孩子大学毕业等

8、约定孩子一切费用由一方负责,与另一方无关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是基于双方亲子关系,通过约定予以限制或逃避责任只是父母双方的约定,但不能剥夺孩子对抚养费主张的权利,完全可以以孩子名义另行主张

9、花在孩子身上的钱都应该平摊

对于择校费特长班等选择非必须的开支,如果抚养人没有告知并征另一方同意,对方可以不平摊此费用。

但是孩子必须花销的费用,比如医疗费,即使不约定也可以要求分担。

10、抚养费必须是收入的20-30%,也不能低于这个数。

很多人看了相关司法解释,机械的坚定的这样认为,其实是错误的。

抚养费的的依据就是孩子的实际(基本)需要,参照不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收入。法律规定的只是基本的需要,超过部分双方自愿,但是也要考虑不抚养孩子一方的生活保障;所谓的20%-30%,只是一个法院判决的参考数值,不是协议离婚的法定依据。

11、抚养费必须一次性约定清楚,以后不能变化。

抚养费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当孩子的实际花费增加幅度较大,可以主张增加;原先约定较高,自己收入大幅减少,可以主张降低。上述变更,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诉讼。

12、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又不予以强迁

一旦出现,转让房屋等情形,必然引起新的纠纷。
建议:《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补偿;由此造成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及损失

离婚后,双方立即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或空挂。

 

律师忠告:

离婚需谨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奥妙,与朋友相交容易,与爱人相处难;还会不会有人能够容忍你的坏毛病。

多一份包容,因为家是港湾,心情更放松,带回的多是疲惫、脏臭和坏心情,我们不再去伪装,不再去隐忍。展现给朋友的都是您的优点和笑,展现给您爱人的更多的是缺点,因为我们总要放松一下,总要做回那个满身缺点的自己,不用再打肿脸充胖子。

离婚需谨慎,孩子是没有过错的,你既然生了他,你就要对他负责人。

对孩子的责任不仅是物质的,更多的是精神的。健全的家庭,是孩子精神需求不可或缺的精神需要,也是他完整教育的一部分。

以上内容由王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强律师咨询。
王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167好评数9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东港佳兆业中心1-1-3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强
  • 执业律所:
    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1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东港佳兆业中心1-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