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侵犯财产性案件分别用不同的起诉程序
来源:何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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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财产性案件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毁坏型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处置型的,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
那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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