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兴民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为谁代言?
来源:何兴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浏览量:1122

为谁代言

何兴民

最近看了一部电影——《魔鬼代言人》,虽然已是老片,但如今才第一次欣赏。曲折的情节、高超的演技、深邃的哲理让整个故事扣人心弦,让我欲罢不能,大发相见恨晚之感慨。因自身的职业原因,影片中对困扰律师职业的一系列敏感问题的诠释,对我心灵深处的触动尤为激烈,总觉的有很多话要说,要呐喊,但是却不知如何说起,从何呐喊,几天过去心头一直痒痒的、憋憋的,渴求一吐为快的爽快酣畅。

在这内心亢奋和表述能力受限的矛盾状态之下,与一个朋友的谈话更让我觉得有些话是到该说的时候了。那是一天早晨,一个常年顾问单位的领导打电话说有要紧事谈。我急忙赶过去,进门之后,办公室烟雾缭绕,领导正襟危坐一脸严肃。经过了解,才知道是他朋友的一个案件,被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给对方巨额赔偿,该案我是参与给第三人代理的,案情自然清楚。简单谈过几句之后,他将话题转移到对律师职业的探讨:明知败诉,律师为何还要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颠倒黑白将官司打赢良心何安?有些杀人犯罪大恶极,律师为其辩护如何自称伸张正义?……诸多困扰律师的问题,被他一一点出,句句引发深思。

回到办公室,我点起一支香烟,在香烟滋滋的燃烧声和升腾飘散的烟雾中,我的思绪又回到了电影情节。电影中那句让我一听就窒息的对白在我耳畔回响,男主角凯文(律师)问:“为什么你要从法律下手” ?撒旦(魔鬼)回答:“因为法律最接近生活,孩子,它是通往特权的通行证,它是新的圣职。我们同心协力,一个接一个地无罪释放。只到把天堂闹到瓦解为止。整个天堂到时将会分崩离析”。我突然感觉心惊肉跳阵阵发冷,打了一个冷颤。律师,一直被视为正义的守护神,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谁能想到,冥冥之中被魔鬼选择为颠覆天堂的首选工具。果真如此,岂不让天下所有律师惶恐万分、寝食难安?律师,究竟为谁代言?

律师无疑是有较多争议和误解的职业,这些争议和误解的出现,既有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本质的不了解,也有律师自身面对的诸多困惑的不自解。律师是普通人,普通人面对的困惑律师必然会遇到;律师也是一种职业,普通人无法遇到的困惑律师更会遇到。就某种角度而言,法律是一种充满智慧的生活方式指引,律师实际上是智慧生活方式的体验者、受益者。执业过程中的困惑、迷茫、纠结、痛苦,既要他人的理解来超脱,更需自身的自解来释然,方能获取心灵的宁静和安慰。

在电影《魔鬼代言人》当中,律师所面对困惑基本上可以一览无余,比如:虚荣心、罪恶感、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冲突、物质诱惑、解除辩护和代理、事业与家庭、追求胜诉、自由意志等等。为谁代言,不再是技巧问题,而是理念问题和律师的价值问题,涉及律师职业的正当性;为谁代言,就在于律师能否解开职业迷惑,找回自己、认定自己。

首先说虚荣心之困惑。虚荣心,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当将其作为一个问题来探讨的时候,却又是一个尴尬和可笑的话题。电影中,撒旦多次说道:“虚荣,是我最爱的原罪”。虚荣,当人们将其作为一个被唾弃、被谴责、被贬低的对象来口诛笔伐的时候,更应该提醒自己不要不自觉的陷入虚荣的漩涡,沉浸在因否定虚荣而产生的虚荣心带来的快感当中。其实,虚荣这个表面上人人避之不及不招人待见的东西,有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孪生兄弟,那就是荣誉。而虚荣常常以小偷的伎俩穿上荣誉的外衣,从而沾沾自喜,这就是虚荣心。虚荣,是虚假的荣誉。荣誉是社会或组织对一个人能力、行为、品质的肯定和褒奖,是对人价值的尊重和体现。基于这种肯定和尊重,人们内心美妙愉悦的感受就是荣誉感。没有荣誉感的人是可怕的,不最求荣誉的人是可悲的;同样的道理,没有虚荣心的人是可敬的,不最求虚荣的人是可赞的。问题是:我们在追求荣誉的过程中,往往一不小心就被虚荣所蛊惑,从而误入歧途。电影结尾的部分,当凯文冒着被暂停执业的处罚而拒绝继续为猥亵学生的老师辩护,从而避免魔鬼为其设定的悲惨结局时,我不禁长舒一口气,但紧接着,魔鬼化身的一名记者提出给他作一篇专访,让他因此出名,在老婆的怂恿之下,凯文答应了这个请求,看着凯文离去的背影,魔鬼露出了真面目,得意而又意味深长的说:“虚荣,是我最爱的原罪”,又使我毛骨悚然。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人们如何误解,律师是一个头顶光环的职业,这个光环就是荣誉。付出的心血、收获的信任;弱者的感激、强者的畏惧;庭上的雄辩、睿智的谈判;理性的思维,深沉的情感;坚实的信仰,执着的追求。这些都是赋予律师光环的要素和色彩,使其熠熠生辉,光彩夺目。律师,视荣誉为生命,是其格外珍视的职业价值。但必须要向提防小偷一样的提防虚荣的蛊惑。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荣誉”是虚荣、不是正当手段获得的“荣誉”是虚荣、违背职业道德谋取的“荣誉”是虚荣、背弃法律价值享有的“荣誉”是虚荣。不错,虚荣是魔鬼最爱的原罪,而这个魔鬼在每个人的内心潜伏隐藏,稍不留神他就会伸出魔爪,撕裂你的理智、遮蔽你的双眼、挑逗你的欲望、迷醉你的感官,让你迷失自己,成为一个被虚荣心所驱使和控制的魔鬼代言人,对律师而言,这是其最大的职业风险。

再说罪恶感。将这个话题和律师联系在一起会让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议,律师会有罪恶感吗?那我就会反问,律师就不会有罪恶感吗?实际上,罪恶感应该是每一个法律人包括检察官、法官都应当具备的道德红线,只有这样才能预防故意办理冤假错案。罪恶感的存在并不以作恶为前提,并非作恶才会有罪恶感,恰恰相反,恶人是不会有罪恶感的,正因为其丧失罪恶感,他才会犯罪、作恶。罪恶感是防止一个人作恶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虽不是一个基督徒,但是对基督教的提倡的“原罪”是深以为然的,“原罪”说是基督教的理论基础,再此基础上形成了基督徒不断忏悔的内心净化,由此衍生出知耻、向善、弃恶的价值取向。实际上在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当中,至少在现象上也是有类似的自省自问要求,比如儒家经典《论语》说的:“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以及孟子所提出的“知耻而后勇”等等。所以儒家“人性本善”的理论基础虽和基督教的“人性本恶”的理论基础存在根本区别,但是在外在的道德约束上却殊途同归。我们经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既然如此,律师这个职业实际上也是道德底线的守护者。应当不断的反思、不断的追问、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在道德上否定之否定,才能树立正确而坚定的职业价值取向。

那么,律师的罪恶感何来?一是来自于禁止作恶的内心警示。这些内心警示应当时刻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促使在执业过程中知耻、向善、弃恶;这些内心警示从来不是无源之水、空穴来风,来自于对外在规则的自我认可和遵从,通过由外到内的自我确定,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内在约束,时刻告诫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二是来自于执业过程中的良知叩问。绝大多数诉讼,都不可能得到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结局,总有胜败。而现实中,并非所有败诉的案件都不符合正义的要求,总有一些败诉的案件,让人心生怜悯,感同身受。若律师恰恰是给这种败诉案件的胜诉方做代理人,律师体会到的不仅仅是胜利的喜悦,还有无奈和悲凉。这种由内而外的无奈和悲凉,会促使律师审视法律规则本身的缺陷。笔者曾为顾问单位办理过一件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因矽肺被评定三级伤残,身形消瘦、痛苦不堪,因对方律师诉讼策略的失误,致使工伤赔偿迟迟不能得到,而我受顾问单位的委托在争取正确认定工伤的同时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断的维护权益,结果就是,虽然最终劳动者可能会通过正确的认定从其他单位得到赔偿,但这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据统计,一个工伤赔偿案件,若用人单位将所有的程序用尽,将会花费67个月的时间,这还是办案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情况下,若办案单位再拖延时间,所花费的时间更长。如此繁复的法律程序,极有可能劳动者已经死亡,而案件尚未结束。是故,每一次开庭我都不能正视他无助的眼神。而这并非我的过错导致,而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太过于繁琐,只能呼吁立法者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给劳动者维权便捷、快速的程序设计。

电影中,撒旦给凯文说“我会把你的罪恶感赶走。让你充分享受胜利!毫无心理负担!孩子,自由的意义就是永远不需要说道歉!这是伟大的革命,凯文”。 这个建议的核心是极为恶毒的,那就是:赶走罪恶感。撒旦给律师的建议,其目的是为了颠覆天堂,而这最终也会毁灭律师。所以对律师而言,丧失罪恶感实际上就丧失了内心的道德约束,成为不知羞耻、为所欲为的魔鬼工具。凯文最后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方式,击败了魔鬼的预谋,不错,人可以被毁灭但不可以被打败!但这个结局过于悲怆,让人扼腕叹息。

接着再说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冲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家庭中,律师是一个经常在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挣扎、纠结的群体,这不仅仅是每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的的困惑,也是社会公众对律师形成的一个混乱认识。关于这个问题,在律师行业内也被广泛的讨论,最基本的共识是:不能用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律师道德的内涵。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这一点在《律师法》第三条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很显然,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而非道德传教士。有同行说:“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此言甚是。因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应当是和法律保持一致,而不是和社会道德保持一致。在执业的过程中,律师往往表现为严格的“法条主义”者,这种表现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信仰,律师正是因其对法律的信仰,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但应当认识到,社会道德和律师道德不是等同的,社会道德是由所有的道德类型的交集,社会道德与其他的道德类型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平等关系,没有主次之分只有方向之别。律师道德当然有与社会道德相同的部分,但也有差别所在,正式这些差别所在,才形成了律师的道德困境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差异。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影响的理性”,因此“法律的本质是理性的,这就决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一切法律工作者都必然具有理性的品格”,律师重事实、重证据,在律师的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从不忌讳“替坏人说话”,因为“好人”、“坏人”只是道德的区分,而非法律的区分。根据法律,任何人在被宣判之前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律师不必因为给臭名昭著的被告人辩护而惴惴不安,即便是十恶不赦的被告人,其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辩护权也是应该重视和保障的,这就是为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若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院应当协助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足以说明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业价值。

律师辩护和代理的权限,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也是律师道德的要求。《律师法》第二条给律师是这样下定义的:“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当中有一个重点就是“接受委托”,这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所在。《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的出现,来自于对抗制的诉讼制度,在对抗制的理念之下,律师关注的焦点是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常常需要面对职业道德与社会良知之间的抗争、对委托人忠诚与对社会负责之间的博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应当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抗制解除了律师对非委托人的道德义务,即律师不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负责。在这里,制度合乎道德地要求律师去做在社会公众看来似乎不道德的事情。有一句电影台词说得好:“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律师,都不能做对当事人有害的事情”,诚哉斯言。

最后,谈一下追求胜诉。胜诉,是律师价值的直接体现,是每一个律师代都渴求的工作目标。胜诉,可以带来当事人的赞许、同行的认可、社会的推崇,从而促进律师个人事业的发展。但这就行了吗?电影中凯文在当地城市取得执业以来连续62场胜诉的辉煌战绩,在虚荣心的驱使和撒旦的设计之下,来到了大都市纽约,到纽约之后在撒旦暗中协助之下继续取得胜诉。此时的凯文,已经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已经陷入胜利带来的物质享受和快感当中,他拒绝失败,甚至为了胜诉不择手段。为了胜诉,安排明知是作伪证的证人出庭作证;为了胜诉,置病重的妻子于不顾。他已经完全成为被胜诉的幻想所驱使的一个狂躁的疯子,他歇斯底里的吼叫:“输?我可没输过!我只会赢!赢!我是律师,这是我的工作”。最后的结果是:案件胜诉,他深爱的妻子却在极度的恐惧中香消玉殒、惨然而逝。这个悲惨的结局,虽然也是撒旦的设计,但在过程之中凯文完全可以停下来冷静的思考避免悲剧的发生,遗憾的是,他错过了!

诚然,有些案件律师已经给当事人说的很清楚,败诉的结果基本上是确定的,但是当事人还是要执意委托律师,怎么办?代理还是不代理?当然要接受委托,但一定要告知风险。实际上当事人对明知败诉的案件委托律师代理,除了“机会主义”的思想作祟之外,他们还有一些程序性、策略性的利益需要律师帮助,而这是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便是律师利用法律的漏洞而胜诉,这不是律师的问题,而是立法者的问题。律师应该让胜诉的案件胜得痛快淋漓,让败诉的案件输得明明白白。不要像有的律师朋友说的,让赢官司打赢、把输官司打乱。胜诉的确是律师的价值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标准。不要因为单纯狂热的追求胜诉而迷失自己、麻醉自己、葬送自己。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

律师执业之惑,林林总总、纷繁复杂。但是只要解决根本性的认知、坚定原则性的立场,自会处乱不惊、从容应对。拒绝虚荣心,你才会宁静淡泊;坚守罪恶感,你才会知耻向善;遵从职业道德,你才会坚定无畏;不妄求胜诉,你才会独立冷静。这样你才会明白律师为谁代言。律师不是天使,但更不是魔鬼。律师从来是只能是仅仅是法律的代言人。

感慨至此,请允许我引用胡乔木的《律师颂》结束本文: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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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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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兴民
  • 执业律所:
    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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