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律师亲办案例
代 理 词
来源:陈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浏览量:47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仅因交通事故纠纷便纠集众人故意伤害原告人程由勇,致其伤残七级且重伤二级。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致人重伤造成被告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且无悔罪表现,拒绝对原告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请求法庭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原告人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1、医疗费

原告人提供的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分别为1177.68元和114918.81元,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16096.49元具有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2、护理费

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致原告人脾破裂,脾切除术后原告人住院期间无法自理,原告人聘请专业护工护理,花费的护理费为210元/天,住院期间花费的护理费合计为6000元。

3、误工费

原告人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可以证明其系福建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为3300元。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致原告人无法上班,用人单位全额停发工资,误工费为其实际工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26400元于法有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每人每天100元。原告人住院29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合情合理,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5、交通费

原告人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其在南京军区福州总院就医的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具有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6、营养费

原告人的脾切除手术致其免疫功能减弱,调理功能受到影响,康复期间需注意饮食、加强营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仅作为参考,营养费需据当事人实际伤残情况予以确定。原告人在康复过程中实际支出了的营养费,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

原告人提供的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人工作生活在城镇一年以上且有收入来源,残疾赔偿金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46531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致原告人伤残七级、重伤二级,原告人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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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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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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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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