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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指南
来源:罗泽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量:562

如果您与他人之间产生民事纠纷,您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等。虽然诉讼不见得是最好的一招,但有时却是必要和最后的手段。如果您希望您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出起诉,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简单地讲,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您如果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才提起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的话,您很有可能败诉。下面,我们向您介绍一些主要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如果您不幸在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期间才提起诉讼,又如果对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的话,先别泄气,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那么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4、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除了诉讼时效中断外,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法律还设置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下规定,那么还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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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泽恩
  • 执业律所:
    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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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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