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亲办案例
老董说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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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去年春天生下一个儿子。三十好几才得子,夫妻俩自然是喜欢得不得了。在享受完三个半月产假后,因不放心将孩子交给保姆照看,赵某向单位递交了哺乳假请假申请,单位同意她休3个月的哺乳假。3个月之后,单位通知赵某上班,因为单位精简管理部门人员,人手很紧。不巧的是,赵某家的保姆因为家中有事回老家了。在单位第二份上班通知寄到家后,她催促先生赶快去单位替她办理请假手续。两周后,赵某接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原因是无故旷工,严重违纪。原来先生竟忘了去单位替赵某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天,赵某赶到单位说明情况,并说自己还处在哺乳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领导表示,单位《员工守则》明确规定,无故旷工3天以上,记严重过失,予以辞退。单位几次通知赵某办理上班手续,赵某都置之不理,旷工近一个月,单位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赵某旷工事实清楚,单位《员工守则》明确规定,无故旷工3天以上,记严重过失,予以辞退。赵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赵某虽尚处于哺乳期内,但这不能成为其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项之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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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毅智
  • 执业律所: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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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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