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征地补偿律师高飞提示,在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有异议的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其次,如果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我国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只包括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最后,如果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裁决还不服,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裁决记载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政府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不管其是否合理。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政府作出的裁决不合理但合法,那么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如果法院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不合法,法院就判决撤销该政府裁决,但是法院无权确定具体的补偿及安置方案标准,这需要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