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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详解辽沈地区房屋税率问题之个人所得税
来源:李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6
浏览量:647
二、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交易价格—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金和合理费用)*20%
(2)特别房产情况,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用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分得的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3、无偿赠与情况下的房产,如果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依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或受赠人,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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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宏宇
  • 执业律所: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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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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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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