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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作者:蒋雄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1-14 21:41 浏览量:2958

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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