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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30
浏览量:2894

未及时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要旨】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用人单位事后予以追认的,该合同溯及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案例】

张某于201071日应聘为重庆某公司任设计师之职。同年725日,重庆某公司人事部干事小王代表重庆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二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设计师;合同期限从201071日至201271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1071日到2010930日;张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6000/月,试用期满后为8000/月;重庆某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调整张某的工作地点;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张某在前述两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由小王收回,说等公司领导审核、盖章后再交给张某一份。但由于重庆某公司的内部原因,虽经张某多次催要,重庆某公司一直没有在张某的劳动合同上盖章,也没有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张某一份。试用期满后,重庆某公司也没有给张某办理转正手续,张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依旧是6000/月。

2011323,张某再次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小王,要求拿回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小王告诉张某,公司领导未审批张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故无法返还给张某一份劳动合同。在张某的一再要求下,小王遂把张某签字、重庆某公司尚未盖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一份交给张某。

2011324,张某以邮寄方式向重庆某公司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324解除。重庆某公司于当日收到《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1328,张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元。由于重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限内审结该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审理】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上有张某的签名、重庆某公司加盖的公司印章。重庆某公司承认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时间是在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之后。

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重庆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重庆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协商劳动合同条款的事实存在,张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表明双方进行了书面合同的签署,尽管重庆某公司未及时在劳动合同上审核、盖章存在不足,但重庆某公司事后签章确认人力资源部与张某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否认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事实,故张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该判决,向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此案很有典型意义。深挖隐藏在案件中的疑难点,颇有启发意义。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劳动合同的成立这一概念予以界定。由于劳动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条件、工作岗位、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内容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

本案中,代表重庆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小王具体办理张某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张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小王作为业务经办人在代理人处签字,表明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经成立。

2、劳动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位置签字,小王作为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用人单位代理人处签字,但重庆某公司直到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时,也未在劳动合同上盖章,致使该劳动合同在原告张某提起劳动仲裁时仍未生效。

3、张某签字、重庆某公司未盖章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按照合同效力的不同,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其包括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干事小王并没有获得重庆某公司的书面授权,其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重庆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原告张某签字、重庆某公司未盖章的劳动合同就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列明的效力待定合同。若重庆某公司对该合同予以追认,则合同生效;若重庆某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

二、重庆某公司事后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的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1、重庆某公司事后在张某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时,重庆某公司依然没有在张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上盖章;直到此案在劳动仲裁委第一次开庭前夕,重庆某公司才在前述劳动合同上盖章。重庆某公司在前述劳动合同上盖章的行为,其性质是公司对张某与小王签署劳动合同行为的追认,是对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的追认。

2、重庆某公司事后在张某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在张某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盖章,且重庆某公司已经按照前述劳动合同的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故张某与小王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得到重庆某公司的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且生效时间溯及到张某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

由于张某、小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时间是在张某入职公司1个月之内,故张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张某入职之日起1个月之内已经成立并生效,重庆某公司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张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并非题外话】

此案以原告张某的败诉而结束,但重庆某公司也并非赢家。对劳动合同不及时签章,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官司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1年有余,公司花费律师费若干,耗费精力多多,徒增讼累,令老总震怒。此种低级错误,还是少犯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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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礼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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