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杰律师亲办案例
日常生活中家庭问题的法律知识
来源:华亚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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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吗?

    答: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第三者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第三者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第三者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任何一方有婚外情的,对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应当有利于无过错方,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哪些情况下可以构成重婚罪,包二奶算重婚吗?

    答: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生活中对于重婚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那么包二奶会构成重婚罪吗首先“包二奶”和罪是不同的。有的人说他都有孩子了,还怎么能不算重婚罪呢?即使是二奶都有私生子了,这个也不是重婚罪。因为重婚罪法律规定必须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稳定的居住,这里面有经济上的联系、生活上的照顾,同时周边朋友、同事、邻居误以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下,才会使他这个丈夫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

2、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的,上述几种情况都是受客观条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重婚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3、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或者在提出离婚的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的,此时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以重婚罪论处。

3、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吗?

  答:《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

 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如何判定,能否变更?

   答: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5、彩礼返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嫁妆该如何定性,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答:“嫁妆”与“彩礼”相对应,是婚姻习俗中女方家长向出嫁女儿赠送的财产。同彩礼一样,嫁妆也不是法律概念,而且整个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文本都没有出现“嫁妆”一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是以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为依据的。

    按照婚姻习俗,女儿是带着嫁妆出嫁的。其实尚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所以,嫁妆应当视为女方家长对女儿个人的赠与,是婚前行为。嫁妆在婚后和夫家的财产并不混同,女方有独立的支配权。在丧偶或离婚等情形发生后,嫁妆也仍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这与现代合同法关于赠与和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一致的。

    不过在实行以登记为婚姻关系缔结要件的现代,会出现和传统习俗不一致的情况。如男女双方先登记结婚,后举办结婚仪式。在法律上,女方家长对女儿赠与嫁妆的行为就发生在婚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嫁妆的性质就不再是女方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嫁妆应否返还便容易成为纠纷争议的焦点。

决定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时间点,赠与嫁妆的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的,为女方个人财产,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书面约定,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的情况下,女方家长可以和女儿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所赠嫁妆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女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7、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能够反悔吗

答:1、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没有起诉立案前能否反悔

我们日常生活中,一方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往往会在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离婚登记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协议进行调解离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没有到婚姻机关登记离婚和到法院起诉时,离婚协议书是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对原有的离婚协议书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登记离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义务的对离婚协议反悔。

2、在协议离婚之后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这个司法解释呢?

首先,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一旦订立,合同约定的双方应该遵守,但是,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反,如果法院在审理后,发现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么,离婚协议就可以变更或者是撤销。

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反悔,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也就是我们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是法院裁判离婚之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

 

8、饱受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答:家庭暴力,泛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但由于当事人特别是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无法找到有力证据,大都不了了之。因此,如何取得施暴证据便成为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惩罚违法行为的关键。

有效方法:

方法一,报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记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但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出于顾虑和家庭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采取此种方式。

方法二,向当地妇联投诉。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妇联对于家庭暴力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方法三,及时就医。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往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

方法四,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的言词证据。

其实这些并不难,只要当事人稍微留点心即可。这些行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继续实施暴力,使双方有可能坐下来冷静商量问题;二是在日后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时,能为自己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给予教训。

 

9、婚外同居将财产赠与同居者如何处理,能否要回?

答:1.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以配偶和财产非法占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2.现行《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价值冲突问题。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也应得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有观点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笔者认为,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未婚同居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应由谁来抚养

答: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随着同居概率的增加不断被人们所问起。什么是未婚同居,未婚同居财产怎么分割,如何解除同居关系的详细解答。

据调查,在当今中国的都市里,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不少的年轻男女选择未婚同居,一起做饭、洗衣、购物、买房、开店、做生意。日子开始四平八稳起来,那张纸似乎也就越来越不重要了。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分了手,大家突然发现,分手原来不那么简单,一起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原来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如何解除未婚同居关系就经常被大家所问起。

一、如何解除未婚同居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这里的未婚同居指的是双方没有配偶的未婚同居。不包括一方有配偶或双方有配偶的未婚同居情况。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未婚同居。此种未婚同居,法律并没有过多的进行管制。对如何解除双没有配偶的未婚同居,法律规定是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二、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怎么分?

未婚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首先需要分清楚的是哪些财产需要分割,哪些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如,同居期间各方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未婚同居需要分割的财产一般应该属于同居双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因此,如何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呢?

1、 哪些同居财产可以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非婚生子女应由哪方抚养?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1、婚前所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12、婚后所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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