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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基本法律知识
来源:华亚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5
浏览量:582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5)户口迁移的问题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探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 ,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

(1)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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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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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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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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