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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王佳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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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一套完整的建筑程序,这就是计委立项目→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规划部门办规划许可证→建筑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质监部门发放的质量验收合格证,只有“五证”齐全,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再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退房、赔偿等合理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消费者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解释》要求消费者自己不要有过错,比如应该做到及时将办理产权证要求的证件等提交给开发商,并且让其签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责任等。
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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