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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

作者:蒋雄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12-21 22:12 浏览量:1257

一年

1,(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专指违约,(侵权)2年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备注:
《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三年

1,《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知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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