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陈某自2014年4月初开始,在张某经营的理发店多次介绍失足女韩某、罗某卖淫,每次从中赚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中介费。2014年5月14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理发店所在的出租楼四楼一房间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韩某和嫖客张某,在韩某处缴获5个避孕套,后公安人员在该理发店抓获陈某和罗某,陈某与罗某指证韩某多次在理发店介绍卖淫。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上案例是东莞市基层法院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意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立案追诉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