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2月12日,邹某通过电话联系,在虎门龙眼广场将一小包海洛因(约0.09克)以30元的价格贩卖吸毒人员。2013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龙眼社区某路段将邹某白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8小包(净重0.71克,经检验含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另在邹某居住的出租房缴获海洛因1小包(净重0.09克,经检验含海洛因成分)。
【量刑建议】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邹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审判结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获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