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项目,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作为证据。
2、误工费的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交通费的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5、伙食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的计算
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的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残疾赔偿金分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最高按照二十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按照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
10、丧葬费的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分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最高按二十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构成伤残等级为前提,并以鉴定机构意见为证。
14、财产损失的计算
财产损失一般要求以实际造成的直接损失为赔偿范围,并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