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人事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并提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因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明;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权利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费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清单: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给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
A、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B、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C、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