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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
来源:鞠德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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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

——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前行使辩护权的灵活掌握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的辩护权前移了,相比此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察阶段就可以进行辩护了。有些律师认为这是法律给予律师的充分辩护权,同时也是对嫌疑人的人权的保护和重视,但是也要认识到如此也会有利公安机关兼听不同意见,把案件办扎实或者办铁。对于辩护人来说,如果公安机关把案件办铁了,以后的就没有辩点了,从办案人员的疏漏和程序错误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是律师实务中追求的一个亮点,也是发挥律师辩护能力,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的一个捷径。当事人及其亲属聘请了律师之后,往往急切要求律师取得进展,其实律师及早提出辩护意见,往往会给侦查机关提供查漏补缺的机会,不一定能够起到辩护的积极效果。现本律师从实践出发,从成败两个方面来谈谈体会。

2012年7月,某律师接到了一个故意伤害(轻伤)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审了。聘请律师后,急切要求律师跟检察院见面、阅卷,为其进行解脱。其实这个案件如果作无罪辩护的话是存在困难的,但是当事人要求到检察院进行阅卷,提出一些辩护观点的想法是对的。于是律师到了检察院阅卷,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程序上的错误,该错误足以使被告解脱刑事责任。因为在整个打架的过程中只有一个证人,而原告与被告的笔录朝各自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叙述。因此事实很难吻合,而证人的证词与受害人的基本吻合。但是从程序上来说证人的证言将产生不了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询问证人时,只有一个询问人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情况是询问人与签名的人不一致)。因此律师心理虽然有数,但犹豫是否提出来,考虑到当事人的急迫心理,为了迎合当事人,律师向检察官提出来,希望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但是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询问,因此公安机关修正了程序错误,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如果律师不急于提出来,而是放到庭审提出来,该证据是不能使用的,造成孤证,将使这个案件不能定案。

2014年4月,某律师接到一个醉驾案,大体案情是受交警部门委托的拖车人员,要将一个车子拖走,喝了酒的当事人不让,爬上拖车驾驶室阻挡,不小心把拖车开动了,滑行几十米后,撞上物体。交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拘留一个星期后取保候审。律师了解情况之后,明白这个案件判刑的可能性少,有很多辩点。因为这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不是为了驾驶,而是阻扰公务车辆行驶,主观与客观不一致!况且不在道路上,行驶距离也很短。但是如果辩护观点提得过早,有可能提醒公安将此案变更罪名——妨碍公务,那么将成立一个重罪。因此律师跟当事人说侦查阶段律师不要提出太多观点,当事人理解,任公安机关办理,并且附和公安机关“罪名恰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以主客体不统一、情节较轻,没有在道路上驾驶的客观表现,没有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威胁,要求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作刑事处罚。结果辩护观点得到采纳,当事人没有事!作为当事人来说,只要不再进去就满足了,里面不好受。因此律师辩护不急于前移,有时更有利于案件的良性发展。具体要看灵活掌握。

律师:鞠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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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鞠德兴
  • 执业律所:
    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65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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