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朱女士2008年10月进入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入职之后,用人单位一直未给朱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8月,朱女士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行负担。2010年9月,朱女士提起劳动仲裁,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补交2008年10月份起的各项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18700元。
【争议焦点】一、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焦点之二】二、劳动者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否要求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解释赋予了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请求权。但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区仲裁委据此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