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宗银律师亲办案例
娄底律师向宗银-金某某非法同居析产案
来源:向宗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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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村××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同居关系析产、小孩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双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者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朱某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理由:

一、一审法院拒绝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本案的诉讼中来,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1、因本案被上诉人请求分割的房产所占用的宅基地系上诉人从被上诉人之父朱父手中购买,朱父显然与本案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本案的事实,为了有利于处理本案使本案案结事了,上诉人曾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宅基地出让人朱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但一审法院却无视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以(2009)双民一初字第××-1号裁定不予准许。

2、因本案被上诉人请求分割的房产系上诉人及其父母弟妹全家七人举全家之力所建,属上诉人尚未分家析产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在一审时,上诉人的父母及弟妹共6人曾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要求分割的房产系上诉人与其父母弟妹七人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对该申请却视而不见,至今没作任何裁定。

二、一审判决擅自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亲朱父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作出效力认定,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朱父所签宅基地转让协议效力时,一方面认定上诉人与朱父所签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另一方面却无故认定被上诉人受让该宅基地并有效,并进而认定上诉人尚未支付给朱父54000元的受让土地款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偿还,明显自相矛盾,让人匪夷所思。理由是:①,既然上诉人受让朱父的宅基地违法,上诉人与朱父间的土地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那么,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便会导致上诉人退还宅基地给朱父和上诉人无需再向朱父支付土地款的法律后果。但一审判决却作出了上诉人与朱父间土地转让不成立,购地款作为债务仍需履行的自相矛盾的认定和判决。②,被上诉人朱某某即没有与其父亲朱父签订书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也没有在上诉人与朱父间的协议上签字,被上诉人朱某某更不是上诉人金某某的合法妻子,一审判决在既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朱某某替代上诉人金某某受让了上述宅基地,真叫人匪夷所思。

三、一审判决认定位于××县××镇××村的一栋二弄三层红砖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并作出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平均分割的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1、事实上该房产系金某某与其父母弟妹全家七人所建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理由是:金某某至今尚未分家立户,至今仍与其父母弟妹全家七人共一个户口本并共同生活,该房产是金某某2005年从被上诉人之父朱父处购得宅基地后与全家人举全家之力建造的,建房资金除了被上诉人帮上诉人向其父亲朱父借了一万元外全部是金某某与其家人投入或筹集的。

2、被上诉人朱某某仅投入1万元,且该1万元已作为债务认定并判由上诉人偿还,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朱某某与该房产无关,无权对房产主张任何权利。理由是:被上诉人朱某某既不是宅基地的权利人(土地的权利人原系朱父,后转让给了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投资出力建造了该房产。况且,一审先后三次庭审,除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在建房中帮上诉人向她父亲朱父借了1万元用于建造房屋外,被上诉人也只口头主张自己投入了二三万元用于建房。

四、一审判决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在分割本案财产时不能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一体主义的规定(即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见,由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中的男女间的财产就只能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案中由上诉人与其家人建造的房产不能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加以平均分割。假使认定被上诉人在建房时投了一万元的资(即被上诉人帮上诉人向其父朱父借的),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朱某某最多只能按份享有房产的1万元权益。

五、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去到被上诉人家的彩礼有上万元,却只判决被上诉人返还5000元给上诉人,既有违相关规定,也有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应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如上诉请求的改判。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金某某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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