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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来源:谭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1432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相军,男,汉族,39岁,

代理人:谭国君,男,汉族,48岁,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自贡市同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宝庆乡

法定代表人朱成富,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如下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个月×2800=86800元。

2、         养老保险费32个月×600=19200

合计:106000元。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10619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1225日。

被申请人该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给予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于2011814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不慎被提升井口放飞的重车撞伤,2012627日,经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人社工决【201295号)认定为工伤。201294日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字【2012824号)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1225日经富顺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4794号判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但被申请人在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前,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32个月,依法应该得到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31×2800×2=173600元,由于被申请人已经支付86800元,故被申请人还应该实际支付86800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32个月,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平均工资为每月3000元人民币,按201069日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被申请人应该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为32个月×600=19200元。

因此申请人依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依法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仲裁。

     此致

 

富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元月12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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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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