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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谭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3
浏览量:1047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苏旭华,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申请人:周世芬,女,汉族,195210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晨光路**,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执行周世芬给付2555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

事实及理由:20059月被告周德远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和购买保健品,借款期间周德远与周世芬属于夫妻关系,20125月二人离婚,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申请人起诉到法院,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916日“(2013)富民一初字第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德远、周世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苏旭华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德远、周世芬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周德远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25550元。因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周世芬给付255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谢!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1118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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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国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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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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