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苏旭华,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申请人:周世芬,女,汉族,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晨光路**,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执行周世芬给付2555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
事实及理由:2005年9月被告周德远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和购买保健品,借款期间周德远与周世芬属于夫妻关系,2012年5月二人离婚,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申请人起诉到法院,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2013)富民一初字第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德远、周世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苏旭华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德远、周世芬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周德远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25550元。因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周世芬给付255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谢!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1月18日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