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来源:林小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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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目前尚未规定。从理论上说,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当然也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由于债权作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体现的只是一种未来将要获得债务人交付一定的财产或完成一定工作等的期待利益,债权人本身不能基于债权而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处分债权,很难使债权受让人实际占有债权,也很难使债权的受让人能够像支配动产那样实际支配债权,如果债权根本不存在,无辜的受让人必然会蒙受损害。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债权原则上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如果债权能证券化、有体化、动产化,即可以通过存折、存单、凭证、文书、证券等表现出来,应收账款也是一种,因为应收账款还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登记还作为权利质押,债权与其依附的证券等凭证或载体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这些证券化、有体化、动产化的债权能为受让人实际占有或支配,则这些债权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债权不是一般的债权,而是民法上所称的证券,因为该凭证与其所载明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凭证除了有一般的证书所具有的证据作用外,对于权利的发生、保持、行使、转让都密不可分,故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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