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兵律师亲办案例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来源:林小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2
浏览量:958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基本含义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却是非法的,此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合同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这对一般的合同当事人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实践中即出现了一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在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合同当事人只订立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但是该合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于合同之外,当事人还存在其非法目的。(二)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签订两份合同,一明一暗,明的一份合同内容、目的都合法,但是当事人并不准备履行该份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有关机关的审查与检查;暗的一份合同是违法合同,但是却是当事人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如果行为的违法性是明显的,从外表就能看出来的,则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3条其他款项所规定的情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等。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集中表现于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企业问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合同,包括名为联营实为企业问借贷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名为补偿贸易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等等,就是以联营合同等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目的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为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二)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即签订合同的内心起因。合同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必须合法;如果合同的目的非法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主观上所追求的实质是一种非法的目的,其实施的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由于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所以该行为因违法应被宣告无效。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及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如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与某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则其经营范围既有借贷、又有融资租赁,故其与其他企业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都不会因为违反国家关于经营金融业务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所以此时即使按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的合同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也应当认定有效,而不能认定为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规避法律的行为有两种,其中一种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而另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界限则较为模糊,需要明确界定,此时该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解释合同的内容,然后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的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三)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a}法结果从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定特征来看,构成该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而不包括过失行为。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外在的行为不一致,则按《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合同内容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与确定,以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继而按其真实意思确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四)结合《合同法》该条其他项下的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所掩盖的非法目的,主要也应当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的目的,一般的违法目的不宜作为确认无效的惟一原因。但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客观后果可能是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没有造成损害,无论损害造成与否,都可以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上内容由林小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小兵律师咨询。
林小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31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小兵
  • 执业律所: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8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