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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与量刑(之二:“入户抢劫”的认定)
来源:王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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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与量刑(之二:“入户抢劫”的认定)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抢劫罪的基础量刑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入户抢劫”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便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刑事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办案经验,王佰光律师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进行了详尽的总结,抄录于下:

一、关于“户”的范围

“户”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住所不仅仅是个人、家庭财产的放置地,更主要的还是生活之所,是安全、安心之地,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侵犯了人身健康权,破坏了被害人内心的安宁与安全感,因此,在认定“户”的范围时,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缺一不可。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场所兼具家庭生活居所特征与经营场所等其他特征,例如白天经营晚上可供家庭生活居住的街边小店、卖淫女租住的可供卖淫与自己居住的出租屋,这些场所能否纳入刑法规定的“户”的范畴,往往难以区分。王律师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街边小店而言,在其开业经营期间,行为人进入店内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在关门供家庭生活期间,行为人进入店内抢劫的,则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卖淫女租住的可当作卖淫场所的出租屋,是否能够认定为“户”也需要结合案发时的功能特征来确定。

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与特定性

“入户抢劫”的认定,要求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里所说的“抢劫等犯罪”除抢劫故意外,仅包括抢夺、盗窃、诈骗等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侵财性犯罪,而不包括故意伤害、强奸等非侵财性犯罪。如果行为人以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等为目的进入他人居所,在居所内临时起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则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三、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这是针对“转化型抢劫”而言的,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之所以这样规定,也主要是考虑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是否会给居所的安定性造成破坏。

附典型案例两则:

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黄**抢劫案--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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