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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独立于公务员考试之外的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1526

论建立独立于公务员考试之外的

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王健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队伍现状和法院、检察院需求进行深入分析,结合现行法律对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提出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初步构想。认为这一制度应该独立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之外,选任标准主要有年龄、学历、学位、司法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办案数量或业务创收等。选任程序可以类似于从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公开选调公务员的程序,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关键词 律师  选任  法官  公务员考试  程序

引言

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英美国家通行的做法,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我国也有高度共识,但由于我国与英美不属于同一法系,且我国有着自身独特的干部人事制度,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在身份上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虽然现实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都有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先例,但多是点缀式的,并未能积累出足够的经验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笔者认为,制度必须建立在对现实深刻认识的基础上,要建立一套科学合同的选任制度最好是从对供需的深入分析入手。

正文

一、什么是法院、检察院需要的优秀律师。

之所以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而律师的经验主要是通过参与诉讼积累的,在我国,特别是在中小城市执业的律师,绝大多数主要从事传统的诉讼业务。这类律师往往知识面广,通达社情民意、诉讼技巧娴熟。此外,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也涌现出一批专门或主要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这些律师虽然参与诉讼少了,但一般都有过长期从事诉讼业务的经历,而且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期间往往对某一法律领域尤为精通。这二类律师中都不乏优秀人才,可以满足不同级别和类别法院、检察院的不同需要,都属于法院、检察院需要的优秀律师,只是评价标准不太一样,前者主要看办案数量,兼顾创收;后者主要看创收,兼顾办案数量。

二、什么样的律师愿意去当法官、检察官。

律师,特别是能够满足法院、检察院需要的优秀律师,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业务创收能力,经济条件优越、执业时间自由,是否愿意去当法官、检察官不无疑问。笔者认为,想当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1、刚刚迈入律师队伍的年轻律师。其缺乏人脉、案源稀少、收入微薄,打拼了好几年也看不出美好前景什么时候能够到来,再看看同学中有幸进入法官、检察官、公务员队伍的,有稳定的收入、体面的地位、完善的保障,难免会产生羡慕之情,一旦有机会出任法官、检察官自然不会放过。

2、官本位主义者。由于我国几千年儒家传统思想都认为“学而优则仕”,学习学好了,就可以去做官能够取得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职业资格,进入律师队伍的,应该学得都不会太差,可算是“学而优”了。律师职业虽也不错,但毕竟不是官,甚至在多数老百姓眼中,律师是仰法官鼻息的。因此有这类观念的律师不免会有心理失衡之处,盼望着有一天可以当上法官、检察官,以显身扬名、光耀门楣。

3、法律职业信仰者。

真诚地信仰法律、自觉地提高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其希望出任法官、检察官,是因为觉得法官、检察官在法制建设中居于更重要的位置,能够更充分地施展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体现自身价值、服务社会。为实现理想不惜在经济上作出牺牲。

第一类律师从业时间短,经验少,难以看出是否优秀,不是法院、检察院所首选的优秀律师。根据一般规律,律师成熟大致需要五、六年的执业经验,而我国很多法律对达到专家程度的专业从业时间设定为8年,因此确定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为专职执业8年以上的较适宜。

第二类律师有着较浓厚的功利色彩,虽然不见得都会成为贪官,但显然不是理想的法官、检察官人选。这类人尽管不会将官本位思想写在脸上,但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在不经意间有所流露和体现,这就要求选任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考察加以甄别。

第三类律师中的资深律师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即使为实现理想而放弃现有的收入来源,也不至降低生活水准了,是初任法官、检察官理想而又可能的人选。他们往往敬业而钻研,但在离开学校后,长期专攻法律知识,要求他们为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而学习或复习基础知识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不宜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行。

三、哪些指标适宜作为选任标准。

1、年龄。英美国家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只要身体许可,干到90岁都可以,因此对初任法官的年龄没有严格限制,出任法官的律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但我国不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因而不能不考虑设定初任法官年龄的上限,但同时年龄过低又不符合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初衷。笔者认为年龄的下限应该为35岁,年龄的上限可以是距退休年龄10年以上。

2、司法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应该符合初任法官、检察官的法定条件,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至今仅七年时间,除了之前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职业,其后又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极少数人外,既有司法职业资格又有足够的从业年限的律师少之又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满足在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的资格具有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资格同等的效力。

3、学历、学位。由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对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有学历、学位要求,而且高于律师法的要求,因此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应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4、办案数量或业务创收。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实务经验必然源于办理一定数量案件的积累。以业务创收为评价标准虽然可能会有一些偏颇,但总体上还是能够反映一位律师的能力和声誉的。而且,办案数量和业务创收是难得的硬性指标,将其作为选任标准利大于弊。可以要求最近三年的办案数量或业务创收达到本地律师平均水平的150%。

5、律师职称。最高人民法院在选任法官时都曾提出过律师职称的要求,但我国很多省份早已取消了律师职称评定制度,而且律师职称评定所依据的标准未必能够对应于出任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因此不宜将律师职称作为选任标准。

6、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主要理由是借重律师的法律实务经验和长期从事法律职业所养成的法律性格、法律信仰等素养,而非主要看重其理论水平,更何况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的固然表明其有一定的理论造诣,但也不能反过来推定没有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的就没有理论水平,因此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的情况可以作为优先条件考虑但不宜作为硬性指标。

四、选任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由于该条款规定在第七章“职务升降”中,与第四章“录用”中公开考试的录用办法之间到底是何关系,法律本身规定得并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在《公务员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这些人担任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既然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不违反法律规定,如前所述,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又不宜采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就应当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之外单独建立一套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程序,该程序类似于从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公开选调公务员的程序。为保证公平与统一,选任工作应当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包括:

1成立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成的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工作领导小组

2发布公告。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媒体公开发布选任公告。

3公开报名。出于避籍方面的考虑,不应当限制报名者的户籍,甚至应当鼓励异地报名。

4、资格审查。根据选任条件,由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5、笔试、面试及现场测试。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统一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选任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进行测试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

6、组织考察。笔试成绩及格的报名人员根据笔试、面试和现场测试总成绩,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前需对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考察对象适时公布。考察工作由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察时应当广泛收集律师执业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评价和意见。

7、任前公示。拟选人选报经组织讨论决定媒体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

8、审批办理。人员在公示期间无检举、举报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对选人员办理相关任用手续。

结语

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将该制度独立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之外,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完全可以实现。如果能够通过立法解决律师资格替代法律职业资格的问题,则可以将更多资深的优秀律师选拔到法官、检察官的队伍中来。

注释

廖桂金:《通过司法考试,不需再考公务员

(本文获“安徽省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与司法行政法制建设论坛”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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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健
  • 执业律所: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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