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律师亲办案例
【第29期】工作日安排加班,是否能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7
浏览量:889

关于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情况,有不少HR是通过调休的方式来免除加班费的支付,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据此,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是支付加班费;对于在休息日工作的,原则上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即可以加班1天补1天);对于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原则上支付三倍工资报酬,但劳动者要求补休的,可按三倍的加班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但是我们注意到,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只规定了支付加班费,那么能否通过调休的方式来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且一旦调休将涉及是按休息日的2倍加班时间还是节假日的3倍加班时间来补休的适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处理此问题时,应坚持原则即先支付加班费,其次采用调休的方式,并用书面的方式确认双方对加班与调休不存在争议。

以上内容由张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平律师咨询。
张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31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枋钟路2370号金山财富广场5号楼1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平
  • 执业律所: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6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枋钟路2370号金山财富广场5号楼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