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佰光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王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9
浏览量:958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现行《刑法》中所讲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分化而来的,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几个罪名,其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较为多发、常见。王佰光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结合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量刑进行了专业、详尽的研究,并将其中的精华部分进行了整理。下面谈一下刑事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以下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王律师亲办)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王律师亲办)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王律师亲办)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王律师亲办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王律师亲办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王律师亲办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王律师亲办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内容由王佰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佰光律师咨询。
王佰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5751好评数36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1-12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佰光
  • 执业律所:
    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5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