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律师亲办案例
胁迫情形下签订的欠条是否有效
来源:赵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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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是指以他人及其友的生命、健康、誉、名誉、财产等造成害或者以法人的誉、名誉、财产等造成害相要挟,迫使方做出背真意思的意思表示。

迫的定,践中注意以下几点:迫行为是非法的;该胁迫足以使被迫人感到恐惧而做出背真意思的意思表示;迫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第三人作出;被迫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迫人所希望相符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或者撤:因重大立的;在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背真意思的情况下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或者撤;当事人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因此,遭受签订协议,当事人可以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更或撤。但该请求受到时间等条件限制。即《合同法》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当知道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八条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不能返或者没有必要返的,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当各自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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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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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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