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本人仅就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浅谈,如有不当,欢迎指正。
条例第2条规定,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规定主要是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适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2、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消费,不是生产需要;3、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本省行政区域包括哪些在此本人就不必予以叙述。
为生活需要而进行消费,是指消费者由于生活的需要进行消费,比如购买衣服、家电、食品等等的消费,接受服务包括接受拍照、洗烫衣物、在桑拿洗澡等等的消费;如当事人是为了生产需要而购买商品比如为了农业生产而购买割草机一类的,那不属于本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的权益: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益、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益等等在此暂不详述,之后再详细介绍。
综上,可以知道,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