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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解析之八 如何确定婚后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家权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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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八

如何确定婚后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析:

夫妻间财产可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两类。夫妻个人财产,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独享所有权的财产。其范围包括:1、婚前个人财产即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人身性质,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复员、专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津贴、手稿、设计图等。

毋庸置疑,夫妻个人财产永远归个人所有,但是就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的归属,曾存在较大争议。经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细致区分,现行我国就个人财产归属的规定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孳息归个人所有。孳息,即基于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例如果实的收获、饲养动物产仔等和法定孳息例如收取房屋租金、银行给付存款利息等。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物权原理,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应当归属于所有者一方。

第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自然增值是指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非经人为改变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其原因可能是市场价格调整、通货膨胀、供求关系改变、土地增值等,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房屋不动产随市场变化而价格上涨。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自然增值部分属于被动增值而非独立的物,因而其增值部分理应由原所有权人享有即自然增值部分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第三、投资经营性收益在内的其他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投资,由于其投资行为包含了夫妻的共同贡献如时间、精力、劳动等,作为主动增值的经营性收益理应由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离婚时配偶有权分割基于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投资经营性收益在内的其他收益。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中财产性收益归属的划分皆基于共同财产不明的情况,是一种推定行为。因此,若当事人有证据明确证明财产性收益的归属,则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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