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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你是否了解自己的休息休假权?
来源:曾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5
浏览量:414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均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往往成为最易遭受侵害的权利,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放假等现象多发。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除了劳动者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你了解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吗?

【案例】

1.单位侵犯休息权承担10%责任

过年期间连续上班加班半月,某宾馆点心师傅徐铭(化名)发烧至38.6℃,他凭医院休假证明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8天后,死于“重症肺炎”。究竟是过劳死还是病重所致。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某宾馆侵犯了徐铭的休息权,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10%责任,判赔徐铭亲属7.2万元。

徐铭2009年12月入职广州某宾馆任点心师傅。2011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徐铭被安排连续上班。2月7日,他凭医院休假证明请休但未被准休。2月15日12时25分经治疗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重症肺炎”。

法院认为,鉴于徐铭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懂得不适随诊或请假休息,以免病情延误和加重,故徐铭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宾馆安排徐铭长时间上班和加班,造成徐铭无法及时休息和就医,身体不能得到很好的恢复调整,间接促成徐铭病情加重以致死亡的后果,故承担次要责任。

2.休息休假权案件大量产生的背后

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据统计,近三年,该法院先后审结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案件约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0%。数字表明,该类型案件总体数量较大,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何谓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历一定体力和脑力消耗后,依法获得恢复体力、脑力用于休息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主要是指在正常工作日的8小时标准工时之外的休息权利。休假权系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多个工作日后,依法享有双休日、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权利,广义的休假权也包括劳动者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等权利。而狭义的休息休假权,即平时日及双休日休息、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的权利。

侵权现象普遍

从审判实践看,劳动者被侵害休息休假权案件具有种类多、范围广、程度深等特点。许多劳动者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休息休假权益,且所主张的休息休假权益时间跨度长,往往自入职起长达数年,且诉求金额较大。

低收入劳动者占比较大。在涉及休息休假权案件中,建筑、生产加工、物流、销售、餐饮等收入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劳动者所占比重较大。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胜诉率较高,主张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胜诉率较低。

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日常加班、年休假的申报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或者制度操作性不强。用人单位的考勤表、工资表制作不规范,表格不完整、不连续或者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现象大量存在。工时制度不明确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特点(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时制度等),用人单位的某些岗位需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实践中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未经审批而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劳动者往往以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核算加班费,双方就此争议较大。

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分歧较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加班时间长短、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等事实的意见一般存在巨大差异、矛盾比较尖锐。

少数劳动者存在过度维权行为。少数劳动者不考虑自身实际工资水平、举证情况等,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较低的特点,不顾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情况,随意主张相关权利,加班工资动辄十几万、几十万,远远超过其工资收入和同行业工资水平,导致其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侵权诱因多多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加班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现象,用人单位扣发或者变相扣发加班费用的情形大量存在。劳动者缺乏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且留存证据意识不强。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管理者,劳动者普遍存在举证能力较弱,留存证据意识不强,以及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致证据灭失等情况,导致劳动者常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较高败诉风险。因此,在考虑到加班持续时间较长、证据不易保存以及加班时间零散难以精确统计等实际情况,劳动者应及时维权。

与加班费问题不同的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降低的合法性、一定时期内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待遇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此类纠纷中一般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胜诉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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