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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肯德基索赔案”的法律分析
来源:李红秀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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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的工业合成染色剂,主要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自2004614以来,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导致鼠类患癌,它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就肯德基相关食品涉含苏丹红一号一事,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就主体方面来看。要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在肯德基连锁店消费过涉含苏丹红一号的食品。消费者至少需要存有曾经在肯德基消费时留下的发票或小票。
    2
、就损害事实而言。消费者要证明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并要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因食用了肯德基的涉含苏丹红一号相关食品引起的,就目前情况来看,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明显。
    3
、就主观方面来看。消费者或相关部门也难以认定肯德基连锁店存在明知或应知苏丹红一号会或可能会致癌的相关证据。
    4
、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以单独提起。因此如果具体损害方面无法诉讼的话,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消费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的话。消费者也要证明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现在已经证实肯德基销售的部分食品中含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一号,肯德基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言,消费者对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就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的相关票据即可。但有两个因素可能对索赔的消费者不利:(一)违约责任一般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消费者现在很难证明在肯德基食用涉含苏丹红一号相关食品因此已受到了实际损失;(二)按相关的法律原理和司法解释,若肯德基以2004614之前科学尚未发现苏丹红一号可致癌为由,认为在此之前不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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