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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
来源:李红秀律师
发布时间: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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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在十九世纪初的法国和在十九世纪末的德国,诞生了两大民法典,其在民法学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两大法典虽同属大陆法系,但时隔一个世纪,从而有着不同的特点及影响。
   
首先:从立法的时代背景、法典的基本原则上分析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的体现。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德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就不同,其分离成契约的成立与契约的履行,就是说:契约成立或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
   
《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辩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总则篇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通过法律定义自己创设一些概念,如法律行为等。还创设了一些内容不确定、价值有待补充的一般条款,如善良风俗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这些一般条款就要求立法者结合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念、实践经验对其内容予以补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最后:《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时隔百年的两大民法典,虽因两国的民族风俗、文化差异、立法理念及时代变迁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不同,但都因具有前瞻的立法理念、娴熟的立法技术及详实的内容成为民法史上的颠峰之作,并对现代各国的民法典立法产生着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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