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
作者:李益松 李志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案情】陈某与丈夫姜某(现已去世)共生育3子,长子姜甲、次子姜乙、三子姜丙 ,3人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姜丙招婿入赘。姜某在世时,姜甲与姜乙就父母赡养达成协议,由姜甲赡养父亲,姜乙 赡养母亲,父亲去世后,姜乙以父亲赡养问题主要由母亲陈某代为履行,拒绝履行赡养母亲义务,姜乙以其赡养了父亲,也拒绝赡养母亲,母亲陈三保因生活无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审判】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姜甲主张的因其赡养了父亲就可以不承担母亲的日常吃、住照料义务理由不能成立。但是,姜甲相比姜乙 、姜丙,对父亲尽过较多赡养义务。对父亲尽过相较于其他兄弟较多赡养义务,虽不能就此免除对母亲陈某的赡养义务,但可以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姜甲应负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