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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低压触电伤亡赔偿主体认定
来源:朱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量:2482

低压触电伤亡赔偿主体认定

作者:冉崇高  张娇东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裁判要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因涉及多方主体对供电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在确定触电损害赔偿主体时,不可固守产权归属原则,应建立以产权归属和侵权构成并重的综合判断标准,并结合供电设施管理、维护的实际情况,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案情】 死者张某治系被告书院头合作社村民,其自家耕地内电杆垂下一条电线,距地面60厘米,张某治拉扯该电线时触电身亡。该电力线路由书院头合作社部分村民集资架设,属合作社居民生活照明设施。2007年,被告供电公司与被告白鹤村委会签订电网改造协议,约定供电公司对白鹤村电网实施改造,白鹤村委会在户表改造后负责电网资产管理并对安全负责,供电公司协助白鹤村委会进行管理。户表改造时涉案电线中有条电源被切断,因一端搭在其他电线上导致通电致张某治触电身亡。张某治之妻陈国书、子女张绪刚、张绪芹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9899元。

【审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线路产权属书院头合作社,其在电线断裂后未向村委会、供电公司报告,未采取警示等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本案电网改造协议约定了白鹤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电网负有管理义务和协助管理义务,两被告疏于履行各自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张某治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徒手抓扯无绝缘层的电线,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适当减轻被告10%的责任。综合考量被告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由书院头合作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白鹤村委会承担45%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白鹤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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