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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边界游走

作者:宋冬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8-06 13:45 浏览量:916

人民法院报 20140720 星期日

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边界游走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往的多元化导致矛盾纠纷增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公民代理案件也屡见不鲜。公民代理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法院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不乏职业公民代理人违规代理案件,破坏法律服务管理秩序,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笔者对此作了专门调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违规代理案件的特点

法律知识欠缺,素养不高。绝大多数职业公民代理人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能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法律条文的适用,降低了诉讼效率,一旦败诉,不能积极、准确地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甚至有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指责法官裁判不公,容易引发信访。

以营利为目的违规代理案件。职业公民代理人以有偿代理作为自身谋生手段,收取代理费用。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进行风险代理收费,甚至与当事人签订买断赔偿权利义务的委托代理合同。

以公民代理名义逃避行政监管。律师执业活动受工商、税务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依法执业,合理收费,按时缴税。职业公民代理人虚构身份,收费无标准,以公民代理名义违规代理案件,扰乱法律服务管理秩序,逃避监管。

以单位推荐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职业公民代理人设法取得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推荐函,推荐职业公民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规避法律规定。少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随意为职业公民代理人出具出庭函。

违规代理案件形成的原因

法律服务市场不够健全。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猛增,而县乡以下层面的法律服务市场资源少,有代理资格的律师往往不愿涉足。

代理人受巨大利益驱使。职业公民代理人以违规代理案件为业,私下收取代理费。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甚至一次性支付受害人费用,与受害人签订买断协议。

代理隐蔽性强,难以监管。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伪造身份关系材料,以单位推荐的形式出现,暗地收费,一般不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名义代理。相关部门对职业公民代理人违规代理的认定、把关难。

遏制违规代理案件的对策建议

严格审查代理手续,规范款物兑现发放。在立案环节,严格审查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身份关系材料、单位推荐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公民代理人作出无偿代理的承诺。在审理、执行环节,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在发放兑现款物时,钱款一律打入当事人的个人账户,避免当事人因未能足额领取兑现款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加强行政职能监管。由法院立案庭对公民代理行为归口管理,实行公民代理登记制度。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不准予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符合代理条件的,定期将公民代理人名单及所代理案件通报至工商、税务、司法行政部门。尤其对职业公民代理人有偿代理、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职业公民代理人以公民代理名义逃避监管。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发挥诉讼服务功能。目前,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的范围狭窄,当事人必须是经济困难并且案由特定,才能获得法律援助。因此,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指导,特别对老、弱、病、残等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主动进行诉讼指导,防止其受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欺骗,依法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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