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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提前下班或下班去买菜途中遇车祸也算吗?)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6
浏览量:3293
    自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上下班途中工伤予以删除,至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工伤”去留,一直备受关注。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较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什么样的修改,先看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条文规定:
1、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本律师做如下分析:

一、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
    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的修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让人们更加认识到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不仅有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提示和引导了劳动者遵守交通,安全行驶。

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将成为认定工伤的必备材料。
    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机动车,只要因其发生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实践中,如在公交车内部发生的、自己驾车与交通设施发生的等诸多情况,绝大部分无法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只要能证明是由机动车导致的,都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内。而由于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限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恐难被认定为工伤,故此,就这一点讲,也将有很大一部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于无法证明自己“非主要责任”,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此,工伤赔偿法律网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索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备工伤认定申请之用。如果自己摔伤是由于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原因所致,也应该由交警部门出具单方事故证明,由人民法院判定责任后,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工伤认定。

三、私自提前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应由单位予以纪律处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
    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你在提前完成当晚工作任务后提前下班,现般也是符合公司的下班惯例的,公司不应对此有异议。

四、下班途中去买菜、接孩子等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谭律师分析,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相比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变化。以前认定工伤的车祸,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新《条例》“删除”了规定时间、必经路线、非本人主责等关键词,扩大了车祸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对“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是指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职工在下班途中,顺路接孩子、买菜回家做饭,都应视为合理路线。如果下班途中为买菜、接孩子回家而“南辕北辙”,或绕道很远去办事,这样能否作为工伤处理就很难说了。今年一季度,市区由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引起的16起行政复议案中,所有职工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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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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