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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及福建省量刑幅度规定
来源:傅海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5
浏览量:1429

                    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福建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及量刑幅度规定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闽高法[1997]216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福州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厦门市辖区;泉州市辖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漳州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莆田市辖区、莆田县;三明市辖区、永安市;南平市辖区;龙岩市辖区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前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

             福建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或者盗窃数额接近较大起点,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盗窃国家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文物1件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或者一级文物1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450 元至6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1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2)入户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4、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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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傅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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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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