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厦门律师>思明区律师>肖喆律师 > 律师文集

厦门市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肖喆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7-22 09:44 浏览量:5753

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

工伤情况

赔偿项目

赔        偿        标        准

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

备      注

一般工伤,无残疾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基金

《条例》3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时的交通、食宿费用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企业的职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转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随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3、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及工伤职工申请的适合的交通方式等具体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核销。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按工伤职工的缴费工资分档次规定核销标准,详见附件2。?

保险基金

《条例》30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注1、2

停工留薪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满24个月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疗依赖的期限。

用人单位

《条例》33、《规定》25条

“原工资”解释见注3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用人单位

《条例》33条、《规定》28条

2013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55元

因工致残

定残后护理费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保险基金

《条例》34条

2013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55元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基金

《条例》3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条例》35、36、37条

“本人工资”解释见注4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90%

保险基金

《条例》35条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75%

五至六级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右表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70%

用人单位

《条例》36条

可以按排工作的,不享受该待遇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见右表)

4、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确定,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厦门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标准,男、女职工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以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计算。

5、计算工伤职工年龄的截止日期,以及确定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日期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其提出时间为准;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以其终止日期为准;劳动关系有争议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6、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

一年0.7个月,至少15个月

保险基金

《条例》36、37条,《办法》27条,《意见》五条

1、2013年厦门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79.63岁,其中男性76.89岁,女性82.37

2、2013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55元

3、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级伤残

一年0.6个月,至少15个月

七级伤残

一年0.4个月,至少10个月

八级伤残

一年0.3个月,至少10个月

九级伤残

一年0.2个月,至少5个月

十级伤残

一年0.1个月,至少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五级伤残

一年0.7个月,至少15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伤残

一年0.6个月,至少15个月

七级伤残

一年0.4个月,至少10个月

八级伤残

一年0.3个月,至少10个月

九级伤残

一年0.2个月,至少5个月

十级伤残

一年0.1个月,至少3个月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保险基金

《条例》39条

2013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见注5。

保险基金

《条例》3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本人工资”解释见注4

一次性工亡补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保险基金

《条例》39、《规定》32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

转载自邱占文律师的博客

在线咨询肖喆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628

  • 好评:76

咨询电话:15980813610